【深度分析】不是违规担保无效吗?康得新中航信托案为什么会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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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康得新公告,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官司输了,康得集团欠中航信托的14.6亿元本息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律师费用等,中航信托在康得新质押的15亿存单中,有权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康得新质押的这15亿存款,要变成中航信托的了。

祸起违规担保,康得集团背着康得新质押了15亿存单

5月20日,*ST康得全资子公司康得新光电收到应诉材料,因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信托贷款出现违约,康得新光电作为担保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诉讼事项涉及金额14.73亿元,占*ST康得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12%。

  *ST康得回复称,在收到该应诉材料之前,公司现任管理层对该两笔担保并不知情。经自查,目前对该担保事项的初步结论为:相关工作人员违规使用公司印章,完成了相关存单的质押担保。由于该案相关工作人员当时故意违反公司内控制度,该两笔担保作出时,公司并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最高法明确违规担保无效,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担保要公告,怎么会输呢?

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的最新规定。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中,担保的主体是张家港康得新光电公司,而非上市公司康得新。因此,张家港光电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那就是康得新,所以张家港光电的股东会只有一个主体,即康得新,只要康得新出具书面同意文件,就是经过了张家港光电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此外,还规定了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

19.【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本案中,康得新持有100%张家港光电公司的股权,因此只要康得新同意,即担保有效。

如果,该案的担保主体是上市公司康得新,则未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未对外公告,对实际控制人的担保是无效的。可惜,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质押存单为募集资金,根据规定,募集资金不可以对外担保

这个规定主要是用于约束上市公司内部,一般对外不具有约束性。而且该规定来源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规则,也不构成法律法规。

康得新上诉能扳回来吗?

一个字,难!两个字,很难!三个字,非常难!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当钟某某想坑你的时候,你真的很无力。

这15亿,完了,算在钟玉头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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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22:45

无语,看来以后要严查担保金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