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不够财计来凑:谈谈造假术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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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市一片欣欣向荣之下,也许在某些隐蔽的角落,有上市公司为了粉饰财报,摆下一道道财技骗局,一旦东窗事发,却本末倒置付出更大的代价。这不,有两家上市公司先后违规处置收入虚增利润被查,反倒招致更巨额的投资者索赔——超华科技、风华高科

说来也巧,最近备受关注的风华高科案和超华科技案都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而两家上市公司的“造价术”都有“异曲同工之妙”。

2017年12月,超华科技公司曾因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万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并于2017年12月遭到中国证监会处罚,自此引发广大投资者索赔。

相关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12与31日,该系列投资者诉讼案件就与超华科技公司达成和解、调解及作出判决的案件900余件,涉及金额9000多万元。之后,超华科技于2020年7月2日公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显示,截至2020年7月1日,上述900余个投资者诉讼案件中累计和解/调解的案件数量为615件,已支付赔偿款6,565.53万元,占该案件涉及金额比例为66.93%;累计判决的案件数量为367 件,已支付赔偿款3,157.63万元,占该案件涉及金额比例为32.19%;通过非诉途径和解案件41件,已支付70.33 万元,占上述案件涉及金额比例为0.7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数量为1件,该案原一审判决金额为 16.24 万元,截至2020 年7 月1日,该重审案件尚未开庭。

值得注意的是,超华科技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将在2020年12月15日到期,时间仅剩5个月。

因为虚假陈述这事,超华科技已经赔给股民9793.49万元了,但超华科技的“落马”似乎没能警醒其他上市公司。在超华科技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两年后,在超华科技公司不远处的风华高科公司也上演了类似的一幕。

根据风华高科收到的《处罚决定书》显示,除了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风华高科更主要的违法事实是违规处置应收账款,以致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三期定期报告各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就此,风华高科被广东监管局罚款了40万元。这还未完,7月12日下午,风华高科公布其被广州中院判决赔偿26名投资者88,555,496.31元,理由是其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

也许,这“造价术”的巨额后遗症是让超华科技和风华高科都始料未及的。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提示,符合超华科技案或风华高科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联系其团队参与索赔。对于每一个受损投资者而言,只有自行主张权利才会有获赔可能性。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参照广州中院一审判决:

凡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期间净买入超华科技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仍有权向广州中院提起索赔之诉。

凡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净买入风华高科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超华科技案:2015年4月29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对账)至2017年11月30日;风华高科案:2018年3月29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对账)至2018年8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