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了夫人又折兵!风华高科一审败诉的事,我们可以从一笔6319万的坏账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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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下午,风华高科(000636)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从公告看来,风华高科投资者索赔案有新进展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投资者胜诉一审判决。被告风华高科被判向原告何宇等26人赔偿约8855万元,一审判决赔付比例接近100%。

风华高科被投资者索赔源于其被证监会处罚,根据此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风华高科的具体违法事实为:违规处置应收账款;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留心的投资者可以发现,风华高科案最早可以追溯到2018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关于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提到公司两笔应收债权转让并未实质发生,且转让时前述应收债权已预计难以按期收回的情况,两笔款项合计6319万元。

同年7月27日,风华高科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警示函》。该警示函着重说明了公司应收账款处置方案的疑点;短短十日后,即8月7日,公司就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被立案调查;2019年8月29日,风华高科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事先告知书》;11月25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警告并被处以40万元罚款。

对于案由,我们可以换个方式捋一捋,简单来说就是:应收账款如果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发生坏账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比较大的,而风华高科刚好有笔怎么也收不回来的烂账,对应债券还没有抵押物等担保。2014年的账,被广州华力等四家公司拖了快两年,找人上门催收也没用。

6319万元的款项对于风华高科来说,不是个小数目。公司为了解决应收账款账目挂账问题、延长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间,就找了几家公司配合操作,自个儿的资金兜兜转转,在账面上把钱“还”了。年报上批注“相关款项已收回”与实际情况不符是一错。此外,本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少了,还导致风华高科在年报上少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利润额虚增。其中2016年年报虚增利润6192万元,占风华高科 2016 年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05%。

也正是因为上述情形,风华高科不仅原本6319万元的账款没收回来,还要因为自己的处置操作被判向投资者赔款8855万元,亏了上亿。从无辜债主到败诉被告,风华高科事件让人哭笑不得,但无论如何,上市公司若存在造假行为,就理应承担责任。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提示,本案对于揭露日认定的争议较大,而今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已经确定下来,这意味着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其团队参与索赔。对于每一个受损投资者而言,只有自行主张权利才会有获赔可能性。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参照法院一审判决:凡在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净买入风华高科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8年3月29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对账)至2018年8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