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入主,济南高新能否就此脱胎换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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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高新(原“ST天业”)投资者索赔案有新进展了。根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投资者向济南高新索赔的主张得到了支持,公司被判向投资者赔偿部分损失。


 济南高新之所以会被告上法庭,源于其被证监会处罚。根据此前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济南高新具体的违法事实为: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投资者要是细细地将这份《处罚决定书》读个两遍,也会忍不住感叹:济南高新是不是“浪”过头了?举例来说,公司不仅由于少计财务费用、没及时确认工程成本等事项,导致2014年至2017年的年报累计虚增利润13482.72万元,还因为多次不能清偿债务等情形等事背上官司。仅2018年上半年,就涉及诉讼46起,仲裁1起,涉案金额累计为434804.26万元。就连此前2018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也六度延期回复。

但是,濒临退市之际,济南高新似乎迎来了意外的生机。从2019 年 8 月 13 日 起,济南高新的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接连被司法拍卖,而济南高新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城建)则不断竞得这部分股票,成为控股股东。截至2020年5月6日,高新城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55,878,68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92%。高新城建逐步接手公司,而济南高新的状况也似乎正在好转。2020年4月25日,公司正式改名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同年7月1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将股票简称由“ST天业”变更为“济南高新”,并于7月2日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高新城建实力雄厚、有着地方国资背景,在该公司入主后,似乎渐渐将济南高新从危难中挽回。7月10日,济南新高发布《关于股东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暨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成员构成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从济南高新创新谷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济南东泉供水有限公司、济南西创工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高新智慧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举措来看,公司正在一步步调整发展战略,济南新高或能真正走出泥潭。

 对于想要因为此前的证券虚假陈述事件向公司索赔的投资者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若是济南高新能在国资入主后,做到真正的改头换面、脱胎换骨,在困局中脱身,其向投资者进行性赔偿的能力也会得以增强,投资者获赔机率或将大增。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提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联系其团队参与索赔。对于每一个受损投资者而言,只有自行主张权利才会有获赔可能性。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参照法院一审判决:凡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买入且在2018年5月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推定亏损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5年4月2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对账)至2018年8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