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高科案投资者一审获胜了,你能跟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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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下午,风华高科(000636)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从公告看来,风华高科投资者索赔案有新进展了。

 

上述公告显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投资者胜诉一审判决,认定风华高科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原告(何宇等26人)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风华高科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宇等26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88,555,496.31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对于揭露日认定的争议较大。“根据《民事判决书》,法院最终认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8年8月24日。”

 

风华高科之所以遭到广大投资者索赔,源于其信披违规受到处罚。2019年11月25日,风华高科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具体违法事实为: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6192万元,占风华高科 2016 年年报的比例为 33.05%。自此,投资者索赔序幕被正式被拉开。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提示,目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仍可联系其团队参与索赔。对于每一个受损投资者而言,只有自行主张权利才会有获赔可能性。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参照法院一审判决:凡在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净买入风华高科股票的权益受损投资者仍有机会参与索赔。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8年3月29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对账)至2018年8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