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案一审落判后 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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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息称广州中院对部分投资者诉海印股份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部分投资者的诉求。此前,海印股份曾因信披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由此引起广大投资者进行索赔。


6月29日晚间,海印股份又发布公告称,当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邵建聪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茂名环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环星”)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的 告知函》,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茂名环星和邵 建聪先生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2,397.202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
往前回溯,2019年8月13日,海印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广东监管局查明,海印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为合作开展用于防治非洲猪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产业化运营一事,海印股份与许某太、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合同》,于2019年6月12日发布《关于签署的公告》,披露了合同签署情况、合同方介绍、合作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广东监管局决定:对海印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罚款。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提示,参照法院一审判决,此前符合条件但未参与的推定受损投资者仍可加入索赔。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在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3日期间买入且在2019年6月1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海印股份的推定受损投资者,目前仍可参与索赔。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9年6月1 2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至2020年1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