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索赔案诉讼时效即将到期 你不该错过什么?

发布于: 雪球转发:0回复:0喜欢:0

近期,再有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有新进展,而值得注意的是,佳电股份投资者索赔案诉讼时效将在2020年12月8日到期,时间不足半年。
佳电股份之所以被广大投资者索赔,源起2017年12月8日晚间公告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因信披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谢良律师提示,此前已有投资者起诉索赔,而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一旦错过诉讼时效,即使前期已起诉的投资者获赔,其也因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而难获赔偿。因此,之前因信息不对称或持观望状态的受损投资者只有抓紧最后机会主动参与索赔,才能有效维护个人权益。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参照类似胜诉案例,如投资者在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净买入佳电股份股票而存在推定亏损的,目前仍可参与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4年4月22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至2017年7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Ø 其他索赔股票:


 


Ø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