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索赔案代表人诉讼登记不足十日 怎么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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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在新《证券法》正式实施两个月后,南京中院依据新《证券法》发布了四则《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其中,辉丰股份索赔案赫然在列。

根据法院公告,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辉丰股份股票,并于2018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向南京中院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公告登记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目前,离该公告届满之日(2020年6月7日)还有最后十天左右的时间,对此,2013年以来专业从事证券诉讼事务的《投资诉讼网》维权平台谢良律师认为,若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目前仍有机会参与索赔登记;若案件一旦获胜,早期加入的投资者也有望早日拿到赔偿款。

此前,辉丰股份于2019年12月25日晚间公告了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其存在以下三大违法事实而受到顶格处罚:一、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二、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三、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处罚决定公布后,谢良律师团队陆续收到了部分辉丰股份投资者索赔资料,目前也已提交法院。

Ø 索赔条件:

谢良律师提示,参照法院公告,预计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净买入辉丰股份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有望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审理认定为准)。

Ø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7年4月26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对账)至2018年6月30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将对账单等交易记录、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谢良律师工作团队“证券索赔通(suopeitong@126.com)邮箱”。

Ø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六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Ø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谢良律师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Ø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案过程中,谢良律师就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等问题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证券时报》、《检察日报》、《经济观察网》、《新民周刊》、《第一财经》、《网易财经》、《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大众证券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