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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高人的解释打消了我的疑惑。。。转:汪文斌指责的是混淆视听。因为,补贴分为很多种类型,有些是WTO规则允许的,有些是不允许的,即有害补贴,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补贴的主体是谁,前提在于该补贴行为是否损害公平的市场竞争,而不是比较优势的问题。我国在与美国的外交活动和谈判中,当中国指责美国对待中国的不公平时,美方说:如果你们愿意,那么美中双方可以用同样的游戏规则为前提,你们可以吗?对此,中方沉默不语,不敢回答。
所以,问题在于不在于补贴,而在于补贴造成的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的后果。美国几乎所有补贴是建立在美国联邦政府的税收法典《国内税收法》这个基础上而进行的,而这部法律是用于约束和规范联邦层面的税收权力,即限制政府谋取财富的能力,是以保护就业为基础。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几乎所有补贴都是以就业为依据的。例如,2017年富士康承诺威斯康辛州13000个就业岗位,政府给予48亿美元的补贴。但该就业目标没有达成,于是2021年富士康与威斯康星州政府更新了协议,只提供1454个就业岗位,因此富士康的税收补贴被削减8000万美元。
而印度恰恰相反,它是以谋取税收,即谋取社会财富并通过财富扩大权力为目的的。因此印度的产业发展直接和国家意图长期谋取财富的目的是统一的,其补贴行为不考虑市场公平和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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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8:58

最后一段谁写的?到我办公室来一趟。下次不要写这么露骨行不行?

05-15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