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易所
在交易所交易的债券统一集中在中证登登记托管,办理中央确权。投资者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必须通过有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由证券公司代理交易结算。
作为国债、地方政府债和企业债的分托管机构,中证登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托管总账户,投资者在中证登开立托管账户,中证登承担场内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职责,并管理相应风险,其上海与深圳分公司分别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机构,托管账户体系设置相同。
(三)商业银行柜台
商业银行柜台采用二级托管体制,中央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柜台业务开办机构为二级托管机构。中央结算公司为开办机构开立自营和代理总账户(一级托管账户),分账记载开办机构自有债券和其托管的二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债券总额,中央结算公司对一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并为柜台市场投资者提供复核查询功能。开办机构为投资者开立债券托管账户(二级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及其买卖变化,并办理债券发售、交易、质押、冻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兑付等业务,开办机构对二级托管账户负责。
三、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跨市场转托管是指同一债券投资者将持有的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在不同托管机构间进行托管转移的行为。目前可以跨市场托管的品种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和企业债,转托管流程依据《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细则》等规则执行。
跨市场转托管业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从中央结算公司转托管入中证登上海或者深圳分公司;(2)政府债券、企业债券从中证登上海或者深圳分公司转托管入中央结算公司,或者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间互转;(3)其他经主管部门许可进行跨市场转托管的债券的跨市场转托管。
申请办理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跨市场转托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投资者具备所转入市场交易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的资格;(2)投资者在申请转托管前应当在转入市场托管机构开立债券或者证券账户,且在转出与转入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债券或者证券账户对应同一投资者。(3)申请办理跨市场转托管的债券,需已在拟转入市场上市交易。
图2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转托管运行机制
四、对外开放托管体系
目前境外机构可以通过一级托管的全球通直接入市模式和多级托管的香港债券通间接入市模式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央结算公司既支持全球通模式,又支持香港债券通模式,并以全球通模式为主。
全球通模式。全球通模式是境外机构入市的主流模式,该模式下持有债券规模逾境外机构持有总规模的八成。全球通模式采取“中央确权+结算代理”的制度体系,境外投资者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实名账户,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该模式下,投资者直接持有债券,法律关系清晰,权益确定性强,结算环节少,效率高,账户能够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债券和资金运动,具有安全、简洁、透明的特点,能够实现穿透监管。全球通模式支持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各类交易类型,可与3万多名市场参与者及92家做市商进行交易,适合深度参与中国债券市场的投资者。
香港债券通模式。香港债券通模式是全球通模式的补充,该模式下投资者以境外中小商业类机构为主,通过香港金管局管理下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间接进入。香港债券通采取不透明的多级托管体系,投资者开立混同账户,间接持有债券。CMU受香港地区法律体系监管,该模式法律结构较为复杂,交易结算环节冗长,或增加操作风险及降低结算效率。债券通模式目前仅支持通过56家报价机构进行现券交易,适合于不熟悉境内市场、体量较小的境外中小投资者。
图3 全球通和香港债券通入市渠道示意图
五、债券兑付付息
中央结算公司受发行人委托,履行为发行人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的职能,直通式的处理服务节省了中间环节,提高了债券投资人的资金使用效率。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发行人拨付的兑付资金后,计算投资人的应收资金,并通过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向在中央结算公司开户的债券投资人拨付债券兑付本息。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债券存续期管理服务,包括选择权管理和债券利率调整等。
一、市场格局
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形成了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商业银行柜台三个子市场。
1. 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市场的主体,债券存量接近全市场的90%。该市场属于大宗交易市场(批发市场),参与者是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主要实行“实时、全额、逐笔”的结算方式。中央结算公司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实行一级托管,并提供交易结算服务。
2. 交易所。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的结算方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债券实行总分托管体制,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总托管人,负责为交易所开立代理总户,中证登为债券分托管人,记录交易所投资者明细账户,中央结算公司与交易所投资者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由中证登负责。
3. 商业银行柜台。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也属于零售市场。柜台市场实行两级托管体制,其中中央结算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负责为开办银行开立债券自营账户和代理总账户,开办银行为二级托管机构,负责为投资者开立二级托管账户,中央结算公司与柜台投资者没有直接的权责关系。与交易所不同的是,开办银行每日需将柜台投资者账户余额变动数据传给中央结算公司,同时中央结算公司为柜台投资人提供债券复核查询服务,成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交易业务类型
(一)现券交易
交易双方在交易达成当日或者次日(交易对手方有境外投资者参与的,结算周期可适当延长)以约定的品种、数量、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
(二)回购交易
回购一直是债券市场最主要的交易品种,在货币调控及商业银行等机构流动性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1.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主要有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形式。在办理回购业务前,市场参与者须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质押式回购。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进行短期资金融通,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解押出质债券。回购期内正回购方出质的债券,回购双方均不得动用,冻结期间债券利息归出质方所有。
——买断式回购。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同等数量同种债券。与质押式回购不同,买断式回购期间逆回购方不仅可获得回购期间融出资金的利息收入,亦可获得回购期间债券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只要到期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还给正回购方即可。回购期间债券利息归债权登记日日终的债券持有人所有。办理买断式回购结算时,结算双方在首期结算时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以约定品种和数量的债券(保证券)或资金(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回购期间用于担保的债券将被冻结在债券提供方债券账户,当回购到期正常结算时予以解冻。
2. 交易所债券回购
交易所债券回购也主要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其中质押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买断式回购品种主要为国债。
(三)债券借贷
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债券借贷期间,如果发生标的债券付息,债券融入方应及时向债券融出方返还标的债券利息。债券融入方向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费用标准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目前银行间市场已推出双边债券借贷,202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可开展集中债券借贷业务。
(四)债券衍生品交易
1. 债券远期。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债券远期的交易标的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券种。债券远期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
标准债券远期。指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标的债券、交割日等产品要素标准化的债券远期合约。
2. 国债期货。由国债交易双方订立的标准化契约,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成交价交收一定数量的国债凭证。国债期货合约目前有2年期、5年期和10年期三个品种。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可交割国债须是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交易的记账式国债,投资者参与国债期货交割须通过中金所会员向中金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
(五)国库现金管理
1.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自2006年业务开展以来,国库现金管理大部分采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方式。2021-2023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成员共有54家商业银行,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提供技术和业务支持。
2. 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地方政府对市、区(县)政府存放在同级国库的财政资金进行财政管理,操作工具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利率按操作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内,由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地方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参与银行团成员由地方财政厅确定。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地方国库现金招标系统,并协助办理质押、结算操作。
(六)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从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央结算公司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提供无纸化、电子化远程的技术支持,并受人民银行委托,承办公开市场业务各项日常业务,为公开市场操作提供包括交易、发行、流动性监测及相关数据分析加工在内的各类综合性服务。
三、交易达成方式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方式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双方谈判过程即询价过程和达成交易并形成交易合同的过程,可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CFETS系统)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手段进行。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要统一在CFETS系统中输入交易数据,生成成交单。
1. 询价交易。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要素。询价交易方式下,报价包括意向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三种报价方式。意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特定交易成员和/或系统用户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双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全市场发出的,同时表明其买入/卖出或融入/融出意向的报价。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特定系统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直接确认成交。
2. 点击成交。报价方发出具名或匿名的要约报价,受价方点击该报价后成交或由限价报价直接与之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报价方式包括做市报价(双边报价)和点击成交报价(单边报价)。做市报价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券种同时报出买入和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做市商和尝试做市机构可对其设定的做市券种进行双边报价。点击成交报价是指报价方就某一券种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及数量的报价。
3. 请求报价。请求报价交易方式是指要价方向特定市场成员发出报价请求,报价方据此回复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要素,并由发出请求的市场成员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做市机构可进行请求回复。
图4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流程
(二)交易所债券交易方式
2022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在原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基础上优化,形成匹配、点击、协商成交方式,并新增询价及竞买等境内外债券市场主流交易方式。
1. 匹配成交。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和本规则相关规定,对债券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并实行多边净额结算的交易方式。匹配成交采用集合匹配和连续匹配两种方式。集合匹配期间未成交的交易申报,自动进入连续匹配。
2. 点击成交。点击成交是指报价方发出报价,相关报价经其他债券投资者点击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或者依据相关规定通过交易系统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采用点击成交方式的,报价方可以向全市场发出报价,也可以向报价方自行选定的部分债券投资者发出报价。
3. 询价成交。询价成交是指询价方向做市商或者其他债券交易参与人发送询价请求,并选择一个或者多个询价回复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债券投资者可以向做市商或者其他债券交易参与人发送询价请求。
4. 竞买成交。竞买成交是指卖方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确定的竞买成交规则,将债券出售给最优应价的单个或者多个应价方的交易方式。竞买成交可以采用单一主体中标、多主体中标等方式。
5. 协商成交。协商成交是指债券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债券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以上交所为例,上交所对债券上市交易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的交易机制。
(三)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交易方式
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品种包括经发行人认可的已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发行对象包括柜台业务投资者的新发行债券,交易双方分别是柜台业务开办银行与个人及中小机构等柜台业务投资者。柜台交易营业时间内,开办银行对债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在其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挂出全行统一的债券买卖价格及供投资人参考的到期收益率。投资人卖出债券,开办银行按公布价格买入;投资人买入债券,开办银行按公布价格卖出。柜台交易通过开办银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进行,交易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人进行柜台交易前应以真实身份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按照开办银行的要求开立或指定与之对应的资金账户,在买卖债券时,应向开办银行提交书面的指令。柜台业务开办银行实时办理债券和资金交割结算,并于交易结束后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有关数据及结算指令,交易信息传至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交易,投资者可办理提前兑取。
四、净价交易和全价结算
净价交易是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全价结算是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后,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债券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债券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交易、回购交易、债券远期交易,以及交易所的部分债券都采用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的方式进行。
五、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等特殊结算成员、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公司、非金融机构、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2. 交易所债券投资者。分为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以上交所为例,合格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QFII和RQFII等境外机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等。
3. 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投资者。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中,经开办机构审核认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投资柜台业务的全部债券品种和交易品种:(一)国务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二)依法在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完成登记,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千万元的投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管理机构;(三)上述金融机构、投资公司或者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性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业;(五)年收入不低于五十万元,名下金融资产不少于三百万元,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的个人投资者;(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规定并经开办机构认可的机构或者个人投资者。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发行人主体评级或者债项评级较低者不低于AAA的债券,以及参与债券回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