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操纵梅轮电梯收行政处罚,操纵区间损失投资者可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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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胡某操纵梅轮电梯一案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7号。决定书显示:

一、胡某实际控制使用“叶某”等27个个人证券账户

询问笔录、资金往来记录、交易设备比对情况等证据显示,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胡某控制使用自陈某处借用的“叶某”等2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梅轮电梯”。

二、胡某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梅轮电梯

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账户组具有资金和持股优势,连续交易“梅轮电梯”。账户组交易该股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平均占比达20.08%,其中有9个交易日成交占比超过15%,有6个交易日超过20%,1月28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30.1%。账户组持流通股占该股流通股本比例平均达4.38%,其中有4个交易日占比超过5%,1月31日账户组流通股占比达到峰值为8.87%。

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31日,主要交易手法为集中买入,大单申报拉升股价。1月24日,账户组开始拉抬股价,期初持有0股,当日持有2,085,100股。1月31日,账户组持股10,295,231股,达到持股峰值。在此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申买52,760,800股,其中不低于卖一价申买39,555,400股,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组申买数量比例为74.97%,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23,285,108股,占市场总成交量比例为20.52%。1月24日至1月31日,“梅轮电梯”股价累计上涨28.28%,同期上证综指累计上涨0.14%,偏离28.14个百分点。2019年2月1日至2月13日,主要交易手法为日内拉升股价后连续申报卖出,快速完成出货。2月1日,账户组持有5,679,733股。2月13日,账户组全部卖出。2月1日至2月13日,“梅轮电梯”股价累计下跌2.05%,同期上证综指累计上涨5.28%,偏离7.33个百分点。

涉案期间,账户组存在以对倒、虚假申报、盘中封涨停、盘中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的行为。

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账户组交易“梅轮电梯”累计买入39,708,715股,买入成交金额336,034,488.63元,累计卖出39,708,715股,卖出成交金额346,296,369.02元。经计算,账户组盈利9,703,791.8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及有关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资金往来、相关账户资料、相关通讯记录、设备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2年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上海金融法院开庭审理首例涉A股主板市场操纵证券民事赔偿案。该案为操纵市场责任纠纷提供了司法实践,其中因果关系认定和损失计算具备极高借鉴意义。

因果关系上,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投资者在操纵行为开始日之后、操纵行为影响结束日之前交易了与操纵行为直接关联的证券,即在拉高型证券操纵中买入了相关证券,在打压型证券操纵中卖出了相关证券,则应当认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行为人的操纵具有交易因果关系。

损失认定上,案中采用净损差额法——即以投资者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股票的真实市场价格之差——计算损失金额。净损差额法揭示了证券操纵的侵权性质,即操纵行为使股价偏离真实市场价格,使得投资者额外承担了人为价格与真实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该部分即为侵权人应赔偿的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投资损失。

该判例对操纵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纠纷提供索偿依据,上海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娄霄云认为,胡某操纵梅轮电梯致使股价偏离真实市场价格,通过对倒打压实现操纵目的,故凡是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买入,导致亏损的投资者或可挽回部分损失。

根据《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对高某某处以29,111,375.55元罚款或可用于民事赔偿,为该类案件提供了操作可行性。$梅轮电梯(SH6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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