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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其中,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调整1个罪名,即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1月投资收官,来说说你的遗憾与期盼#
各位股东,盯紧你股份公司的管理层,有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合法合规保障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