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券新规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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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本次融券重点内容:

1、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2、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3、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4、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

5、 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6、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应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融券保证金比例提高自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条款自10月16日起施行。

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证监会对于漏洞在哪里还是很清楚的。反过来看,当初制定政策的人就不知道漏洞所在吗?为什么留下这些漏洞?如何避免再次出现这样的问题值得深思。